原告顾x,男。
被告金x,女。
原告顾x与被告金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被告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诉称,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在外借房居住,夫妻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往来,现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金x辩称,因被告在外读书求学,一、两个礼拜才回来一次,故原告经常与朋友在一起并与许多异性朋友关系暧昧,而夫妻间交流较少,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后被告在位于松江的上海外贸学院读大专,住宿在学校,每隔一、二周回到嘉定,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时有争吵,后被告发现原告经常与异性来往密切,而原告否认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2009年被告获得了专升本的资格,需继续读书两年。2009年6月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但自判决后双方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原告在外借房居住,夫妻分居生活。2010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x与被告金x离婚;
二、原告婚前财产家具四件套仍归原告顾x所有;被告婚前财产:被子8条,惠而浦洗衣机、西门子冰箱、东芝74厘米彩电、组装电脑各一台仍归被告金x所有;被告金x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属其所有的财产从上海市嘉定区X村x室房屋中搬出;
三、原告顾x应支付被告金x人民币2.8万元。给付方法: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1万元,余款1.8万元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750元至2012年4月止;
四、离婚后原、被告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滨凤
书记员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