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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孔宪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x号农用运输车,沿安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珠高速桥东侧时,与同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的肖某某相撞,致肖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x号农用运输车,沿安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珠高速桥东侧时,与同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的肖某某相撞,致肖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所驾车辆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某所驾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整,并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2009年8月16日19时许,其驾驶豫x号农用运输车沿安辛路由东向西行至京珠高速公路东侧时听到异常声音,其下车后见车右后轮下轧着个人,旁边翻着一辆二轮摩托车。证人毕某某证实,当天其和肖某某一起回家,当行至京珠高速桥东侧时其听到后面摩托车翻倒的声音,其回去看到肖某某趴在一辆农用车右后轮旁边。以上供证一致。被告人刘某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其所驾驶车辆的技术检验报告单和称重单、被害人肖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其所驾驶车辆的技术检验报告单、案发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双方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中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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