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x.50元(含本案执行费用)。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张琰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