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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XX诉被告顾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被告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原告钟XX诉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琳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03年7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6月12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其,故双方于当日分居。现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1份。

被告顾XX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分居时间没有异议。双方婚后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

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03年7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6月12日双方分居。2010年6月22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平日里多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XX要求与被告顾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李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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