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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施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尹某某,女,1963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建红

代理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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