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尹某某,女,1963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建红
代理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陈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