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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上海x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上海x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明文,该公司总务课长。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x与被告上海x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x诉称,原告于2006年5月2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自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均未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现起诉要求被告补缴该期间是综合保险费。

被告上海x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自2007年1月起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现仍在被告处工作。2010年2月2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缴2006年5月25日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当日,该会以嘉劳仲(2010)决字第X号决定书,以原告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电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9日之前为原告高x补缴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人民币2166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高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汪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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