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凯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X镇。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一审被告陈某某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二初字第1469-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所涉《订货合同》是承揽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该合同属于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交货地点在甘肃省康县长坝,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甘肃省,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货合同中,有对产品标准及收费的特殊约定,显示该产品属于一审原告为被告专门加工制作的设备,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依据加工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