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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上诉洛阳凯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凯兴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X镇。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一审被告陈某某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二初字第1469-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所涉《订货合同》是承揽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该合同属于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交货地点在甘肃省康县长坝,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甘肃省,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货合同中,有对产品标准及收费的特殊约定,显示该产品属于一审原告为被告专门加工制作的设备,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依据加工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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