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伊川县X镇周某第十九村X组人,住伊川县X镇X街X号。
委托代理人邢剑臣,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系白××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国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剑臣、白某某,被上诉人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杨国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