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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乙诉代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甲,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屠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乙,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某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某甲的委托代某人屠明,被上诉人代某乙的委托代某人禹敬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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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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