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斜桥村第五村民组与三门峡市龙海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X组。

负责人:黄某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周,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龙海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X组(以下简称斜桥村X组)因与三门峡市龙海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交易公司)、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斜桥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斜桥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周,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某丙、曹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龙海交易公司在斜桥村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影响下,投资兴建经营场所。2007年元月1日,曹某丁作为龙海交易公司的代理人同斜桥村X村民张群通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张群通将自己的责任田租给龙海交易公司,面积共3.34亩,每年租金7000元,每年分两次付清。协议签订后,龙海交易公司如约将2007年的款项款全部付给张群通。之后,斜桥村X组认为张群通与龙海交易公司签订租地协议涉及土地为集体土地,属无效协议,又于2007年12月1日重新签订了6.38亩租地协议(包括张群通的3.34亩在内),龙海交易公司又支付同一块土地的租金3340元。张群通认为所租赁给龙海交易公司的土地系承包的责任田,自己有合法流转的权利,要求龙海交易公司继续执行原签协议,龙海交易公司无奈于2008年元月10日又付给了张群通2008年前半年租金3500元。为此,龙海交易公司与斜桥村X组发生纠纷,龙海交易公司提起诉讼。

另查,张群通为斜桥村X村民,所租赁给龙海交易公司的土地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斜桥村X组就承包期限的变更,未同龙海交易公司协商,也未有法定变更的情节。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斜桥村X组作为发包方未经承包人同意,单方将已包土地租赁给他人,侵犯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龙海交易公司诉请予以支持。撤销斜桥村X组与龙海交易公司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张群通土地部分内容,退回上交的3340元租地款。斜桥村委未参与协议签订,也未享受利益,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斜桥村X组与龙海交易公司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中涉及张群通土地部分内容;二、斜桥村X组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龙海交易公司土地租赁费3340元;三、斜桥村委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斜桥村X组负担。

宣判后,斜桥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变更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返还3340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斜桥村X组作为发包方未经承包人同意,单方将已包土地租赁给他人,侵犯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龙海交易公司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斜桥村X组与龙海交易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中所涉及张群通土地部分,应退回上交的3340元租地款。原审法院支持了龙海交易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并未变更龙海交易公司诉讼请求,故龙海交易公司诉请是正确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斜桥村X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X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