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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张某某与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5)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孟涛,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5)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刘珂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世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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