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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单某某、陈某乙敲诈勒索一案
时间:2008-12-26  当事人:   法官:王蓉蓉   文号:(2009)攸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10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08年3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被告人单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小江,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单某某、陈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单某某、陈某乙及指定辩护人杨小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8日下午16时左某,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刘志福”、“矮子”(身份不详)在攸县X镇X路拦住受害人夏某某,以夏某某欠刘爱勇x元钱为由将其带到攸县洣水二桥桥下,四人对夏某某拳打脚踢,接着逼夏某某写了一张七千元的欠条。然后被告人陈某甲等四人把夏某某交给单某某、“胖子”、“冒根”、“辉仔”(该三人身份不详)等四个人看守。单某某一伙把受害人夏某某带到海康建材市场附近的铁路上要钱未果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甲一伙,“矮子”用一把水果刀刀背敲了夏某某额头一下,并威胁要砍掉夏某一个脚趾。夏某某只好带陈某甲一伙到其姐夫谢某某家拿了4000元给陈某甲等人,并由其姐夫写了张3000元欠条。事后陈某甲分得800元、陈某乙分得500元、“刘志福”分得500元、“矮子”分得500元、单某某与“胖子”、“冒根”、“辉子”等四人共分得800元,其余的900元被共同挥霍。9月1日,陈某甲一伙到城关镇幸福楼茶座收3000元余款时当场被抓获。

案发后,陈某甲、单某某的家属各自退还2000元给受害人夏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甲、单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受害人夏某某的陈某、证人易某某、左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借条、攸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甲、单某某、陈某乙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单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系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某某、陈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单某某犯罪时未成年,且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单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甲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被告人单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被告人陈某乙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09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蓉蓉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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