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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的赣x号重型自卸大货车,由莆田某X镇方向行驶,途经省道202线犀湄线x+600M处,未能与同车道机动车保持安全横向距离下超车,与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闽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被害人赖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田某抓获。经法医病理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1年1月11日,经莆田某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田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赖某某无责任。

审理还查明:2011年5月9日,被告人田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赖某某的近亲属就上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经协商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人田某家属补偿给被害人赖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已支付),被害人赖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田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田某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帮教证明,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教。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许某、卓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报警事件流程一览表、法医病理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补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帮教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灯光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未能与同车道机动车保持安全横向距离下超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赖某某当场死亡,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立即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能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补偿给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提供帮教条件,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田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田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翁建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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