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平舆县支行。
代表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上诉人尚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平舆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郏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贾保山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