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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倒卖文物、张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八斤,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豪、朱冬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国强(在逃)、赵飞云(又名赵X,已经判刑)等人预谋后,先后将开封县X乡X村西地的马场汉墓群内的石老鳖(石龟、学名峇C\)、石碑挖走。被告人胡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石龟买走,随后被告人胡某又以x元卖给孔发展,从中谋取暴利。被告人张某某将石碑拉走藏匿。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交文物部门保管。经鉴定,上述两件皆为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飞云、王文才的供述,证人姚XX、孔XX、陈XX等人的证言,文物鉴定结论,扣押及移送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均认真态度较好,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童广杰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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