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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王某某、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4  当事人:   法官:杜琦   文号:(2008)汴民再字第4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某某,男,1947年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49年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生。

以上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贵平,男。

申请再审人温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5)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温某某仍不服申请再审,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6)濮中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濮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温某某称:1、原判未对本案确定性质,导致适用法律不当。2、因被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3、申请再审人按协商意见支付40万元将猪场买下,合伙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终结。4温某某的债权如何实现,原判没有处理。原判不顾客观事实,偏袒被申请人。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濮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05)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琦

审判员管小强

代审判员刘新生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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