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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唐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时间:2009-08-17  当事人:   法官:王青树   文号:(2009)商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2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7月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5月24日刑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3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7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3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7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岳某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8月13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长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商城县X镇X村新岗组居民黄某到本村X组“东河坝”河沟,用农药“盖草灵”将河内部分鱼毒晕,而后打捞卖掉。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得知后,两次找到黄某,以“到派出所举报黄某用农药毒鱼”为由相要挟,强行索取黄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肖某某分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惩处,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唐某某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商城县X镇X村新岗组黄某到本村X组“东河坝”河沟,用农药“盖草灵”将河内部分鱼毒晕,而后打捞卖掉。被告人肖某某得知后遂邀请被告人唐某某,两次找到黄某,以“到派出所举报黄某用药物毒鱼”为由相要挟,强行索取黄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肖某某自己留赃款3000元,分给被告人唐某某赃款1000元。案发后,唐某某退出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肖某某供述:2008年农历8月28日,我从杭州回家后听说东坝河的鱼被俺村的黄某闹了。我打电话给鄢岗街上的老嘎(名叫唐某某),以前和他玩过,知道他嘴会说,想找他帮我找黄某要钱。当天晚上,我和老嘎一起到鄢岗街找到黄某的儿黄某某,我们包车又一块到黄某住的地方,黄某承认撒了两瓶药,问我有啥想法我说到派出所去,黄某某说俺们自己商量,问我要多少钱我说让他自己看着办,他让我开了价,老嘎说这事他当个家给5000元钱算了。后来他们父子都同意了。说第二天下午一点前给钱。第二天我打黄某某电话他关机,我就去农场找黄某,黄某说到街上借钱。黄某说借了一圈没借到钱,我说要报警,他同意。一起就往派出所来,黄x的妈不让来,就说再商量商量。这时,老嘎也过来了,黄x的妈和黄xx的妈都说情,叫少找黄某要点,不知谁递给我3000块钱,我没要,把钱递给了老嘎,老嘎又把钱递给了我,我把钱扔了。卖药的李某某来了,劝我说再加两条帝豪烟算了,我就说4000块钱,少一分我都不同意,少一分我都报警。最后黄x的妈说4000块钱挽倒(完事)。(钱给了)后我们走了。我就给老嘎1000块钱。2001年或2002年四、五月份,我买了200多元钱的鲇鱼和草鱼苗放在东河坝。当年我把水放干,打过一回鱼,打了不到200斤鱼。

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黄某陈述:去年农历9月10几的一天晚上,我二儿黄某某和另外三个人开一辆面包车到我家来了。肖某某问我:“我那河头里的鱼是你闹的呗”我当时没敢承认。肖某某说,你没闹,把你弄到派出所去,判你几年刑。我吓到了,因为那河沟的鱼的确是我用药闹的,我就承认了。肖某某说那河沟是他的,叫我赔。我向他解释,那药闹不死鱼,我逮的全是鲫鱼,大约一二十斤,才卖四、五十元钱。我说把钱给他算了,肖某某不愿意,张口就要x元,后来唐某孩说给5000元算了,肖某某还不愿意。我儿让他们先回去。

第二天吃过午饭,我到街上二儿黄某某那去,唐某孩也在那儿,我对唐某孩说我没有钱,到派出所请公安处理。我跟唐某孩一起往派出所走,在路上我又说到派出所自首,唐某孩叫我拿高利贷,还说派出所去不得。我说找不到,他叫我给3000元。走到迎宾酒楼门口,肖某峰在那等着。唐某孩对肖某峰说老头找不到钱,让他给3000元算了。肖某峰说那不行,给4000元,少一个都不行,要不然不要了,让派出所把他判了。我说找不到这些钱,自己就往派出所走,老嘎就对我说派出所不能进,还想想办法,快到门口时,见派出所门锁着还没上班。这时路过一个人,唐某孩指着那人说,这是派出所的副所长,派出所不能进。那人是不是副所长,我也不知道,被他说吓住了。唐某孩就让我找钱,我就说找试试。后来到我大哥黄某贤家,肖某峰和嘎孩就跟着,我把情况跟我大哥说了,他说没钱。大嫂见我吓的可怜,就把俺侄女卖稻的2000元给我了。我把钱给了嘎孩,他又把钱给了肖某某,肖某某把钱扔了,非要4000元不可。我大哥又到隔壁夏德文家借了1000元,肖某某还是不愿意。这时李某某来了,拐弯说,再给两条帝豪烟算了。我把烟和钱一块递给嘎孩,嘎孩说算了,肖某某说不要烟非要4000元不可。我又叫大哥借了1000元,最后把4000元递给唐某孩,唐某孩又把钱递给肖某某,后来他俩走了。

3、证人黄某某证明了其父亲黄某被肖某某、唐某某敲诈勒索4000元钱的事实。证人刘某某证明唐某某朝黄某某脸上打一巴掌,怪他不接手机。证人李某某证明他叫老头(黄某)拿两条帝豪烟给肖某某和唐某某,肖某某、唐某某不要。证人朱某某(夏某妻子)证明隔壁的黄某贤向她借了2000元钱,因他堂弟把河沟的鱼闹了,人家找他赔钱。证人赵某某证明肖某某和唐某某包车到崔楼村。回来路上他俩说黄某某老爷(爸)把肖某某鱼塘的鱼闹了,他们找黄某头要钱。

4、证人程某某(崔楼村X组长)、胡某某(崔楼村委会委员)、崔楼村委会均证明了东河坝修建及无人承包养鱼情况。

证人余某某证明了黄某用药闹鱼,肖某某知道后不愿意去找他的事。证人王某某证明2003年以前肖某某向他买过鱼苗。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鱼塘照片证明了鱼塘的方位和现场情况。

6、肖某某、唐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明了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的主体身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案发的情况。两份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因犯罪被判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唐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0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09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赵开友

人民陪审员张福江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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