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悦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爱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凯欧喜光通讯元件有限公司。
在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悦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凯欧喜光通讯元件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2月9日以被告已经停业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被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出于诉讼效益的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悦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宁凯欧喜光通讯元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悦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怡如
书记员费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