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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有限公司诉熊XX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系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熊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支付被告熊XX人民币17,600元;

二、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李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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