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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琴诉薛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汉族。

被告薛a,男,汉族。

原告张a与被告薛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2002年12月27日,被告以准备做辽宁A展览资金欠缺为由,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元,并声称给高出银行两倍利息,借款半年,2003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非典而资金亏损、无资金为由,拒还借款。2004年1月21日被告仅归还1000元,对于其余借款仍以无资金为由拒绝还款。据此,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9,000元。

原告张a为此提供了借条一份,日期为2002年12月27日,主要内容为被告薛a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期半年2002年12月27日2003年6月27日。

被告薛a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张a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a借款人民币29,000元;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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