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傅XX诉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补缴1999年10月至2010年4月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2、支付1999年10月至2010年4月的加班费人民币x元;3、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赔偿金x元;4、支付2007年至2009年的医药费2056.7元;5、支付自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元;6、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傅XX与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前为原告傅XX补缴2002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x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x.60元);原告傅XX于2010年9月24日前将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x.60元支付给被告上海XX羊毛衫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