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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恩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恩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恩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十五起案件,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上述十五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恩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前向原告上海睿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1,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十五案纠纷;

二、上述十五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40元,合计人民币815元,由原告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十五案及此前所有货运代理合同项下事宜均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8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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