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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倍腾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陕西佳和影视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9  当事人:   法官:普翔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北京倍腾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戊二号国际港C座X室。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希有,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和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路林雁社区X排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北京倍腾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倍腾顾问公司)与被告陕西佳和影视有限公司(简称佳和影视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倍腾顾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希有到庭参加了诉讼。佳和影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倍腾顾问公司诉称:2007年,我公司和佳和影视公司签订了《小说<输赢>使用许可合同》(简称《许可合同》)。《许可合同》约定,我公司授权佳和影视公司将小说《输赢》改编为电视剧本并拍摄电视剧,授权费用为x元。佳和影视公司支付某部分费用,尚欠x元未按期支付。我公司多次催要,佳和影视公司均拒绝给付。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许可合同》、支付某金x元。

佳和影视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小说《输赢》的作者系倍腾顾问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付某授权倍腾顾问公司独家对外许可该小说的权利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07年1月6日,倍腾顾问公司与陕西茂志影视有限公司(简称茂志影视公司,该名称系佳和影视公司的原企业名称)签订了《许可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倍腾顾问公司依法享有小说《输赢》的著作权,倍腾顾问公司将该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文学剧本并根据该文学剧本拍摄电视剧;茂志影视公司向倍腾顾问公司支付某权费x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x元,2007年1月31日支付x元,2007年3月15日支付某款x元;茂志影视公司如果未按上述付某约定向倍腾顾问公司支付某权费,经倍腾顾问公司催告后7日内仍未支付,或者茂志影视公司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倍腾顾问公司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茂志影视公司解除合同;如果倍腾顾问公司按照上述约定解除了合同,倍腾顾问公司已经收取的版权费不必再归还茂志影视公司,茂志影视公司尚未向倍腾顾问公司支付某价款,茂志影视公司应当继续支付。

《许可合同》签订后,倍腾顾问公司向茂志影视公司提供了小说《输赢》的电子版,茂志影视公司于2007年1月9日和2月27日向倍腾顾问公司共支付某x元,余款x元至今未支付。现小说《输赢》尚未改编为剧本,也未进行电视剧的拍摄。

2007年11月15日,茂志影视公司向倍腾顾问公司发函称:关于《许可合同》付某的事宜,2007年9月我公司孙唯露总经理和倍腾顾问公司付某总经理达成推迟付某的口头意向,因为我公司资金周转,不能及时付某,我公司将尽快组织资金,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2008年4月17日,倍腾顾问公司向茂志影视公司发函称,由于茂志影视公司未按《许可合同》支付某部费用,依约定《许可合同》自动解除,并保留对违约金的追讨。2008年7月2日,倍腾顾问公司再次向茂志影视公司发送书面函件,向茂志影视公司催要尚欠的合同余款x元及相应违约金。

2009年1月6日,茂志影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陕西佳和影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付某的授权书、《许可合同》、2007年11月15日茂志影视公司函件、2008年4月17日和2008年7月2日倍腾顾问公司的函件、工商注册变更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许可合同》系倍腾顾问公司和茂志影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许可合同》签订后,倍腾顾问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茂志影视公司在支付某20万元后,无正当的理由对剩余31.8万元至今未付,该行为已经违反了《许可合同》约定的付某义务,并构成《许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倍腾顾问公司依据《许可合同》约定,在2008年4月17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茂志影视公司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许可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由倍腾顾问公司收回对小说《输赢》的改编权和拍摄权,茂志影视公司不得再行使该两项权利。由于31.8万元的剩余价款,属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故倍腾顾问公司请求茂志影视公司继续支付某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茂志影视公司名称变更后,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变化,故本案中本院认定的茂志影视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应由佳和影视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倍腾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佳和影视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六日签订的《小说<输赢>使用许可合同》于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北京倍腾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原告北京倍腾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陕西佳和影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李某勇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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