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立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贤康,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航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网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伟栋,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立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网海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以涉案纠纷出现新的情况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同时请求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出现新情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同时,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立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群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网海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原告上海立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解除对被告上海群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网海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三、解除对被告上海群航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网海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0.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02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495元,合计人民币3,520.40元,由原告上海立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谢徵
代理审判员张彦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