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20岁。因本案于2010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6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侯某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倪X,后以与倪X谈恋爱为由取得倪X的信任。6月3日,侯某某以其去焦作市开赌场缺钱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科技市场骗取倪X人民币5000元。6月8日,侯某某为继续取得倪X的信任,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绿荫广场以“王小辉”的假名及假身份证号码给倪X写下5000元的欠条。6月17日,被告人侯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中医院大门口欲再次诈骗倪X时被抓获。赃款人民币2700元已追回。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又退出赃款人民币2300元。现赃款人民币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倪X。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款照片,欠条,证人王XX、陈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侯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且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罚金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伟娜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