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中国银行三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民初字第48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保险车辆是家用轿车,不属于运输工具,不适用“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段某某的一辆轿车,该车于2009年2月27日由段某某的司机冯某某驾驶,在郏县辖区X路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有:“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段某某选择在郏县起诉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