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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及梁某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21  当事人:   法官:侯贵枝   文号:(2008)新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呈鹏,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43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及梁某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李某甲于200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人民日报出版社为本案被告。李某甲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被告人民日报出版社变更为人民日报社,李某甲于200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人民日报社的起诉。本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呈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5年8月28日,由梁某某牵头,其与李某乙在新乡签订撰稿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由李某乙出资并由李某甲负责编撰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7高考黑马》第一轮总复习(物理用书),编撰该书每页稿酬为30元,签约时预付定金2000元,交稿后付全部稿酬的60%,定稿后一次性结清全部稿酬。交稿时间为2005年11月底之前,并约定由梁某某负责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李某甲按协议要求完成并按时交付书稿,该书稿包括教师用书406页、配套卷68页,共计474页,该成稿书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被告违约,至今分文未付约定稿酬(包括预付定金2000元)。李某甲在该书上市后多次向被告催要稿酬,至今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稿酬x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李某乙未进行答辩。

被告梁某某在其向本院提交的答辩状中称:2005年8月份,李某乙通过他人委托其给李某乙找物理学科的作者编写稿件,其只是联络了李某甲与李某乙见面,并未同双方签订任何协议,其不应向李某甲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8日,由梁某某从中联络,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新乡签订了撰稿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由李某乙出资委托李某甲负责编撰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7高考黑马》第一轮总复习(物理用书),编撰该书每页稿酬为30元,签约时李某乙向李某甲预付定金2000元,交稿后李某乙支付全部稿酬的60%,定稿后一次性结清全部稿酬。交稿时间为2005年11月底之前。协议签订后,李某甲按协议要求完成其应编撰的书稿并通过梁某某按时向李某乙交付书稿,该书稿包括教师用书406页、配套卷68页,共计474页,按每页稿酬为30元计算,李某乙共计应向李某甲支付稿酬x元。该成稿书已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李某乙至今分文未付约定稿酬(包括预付定金2000元)。梁某某也未支付上述款项。李某甲在该书上市后多次向被告催要稿酬,至今无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及梁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其诉求利息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

本院认为:李某甲与李某乙签订的“撰稿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确认合法有效。李某甲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将由其编撰的《2007高考黑马》第一轮总复习(物理用书)的全部稿件共计474页交付给李某乙后,李某乙已将该稿件的成稿书交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李某乙应按协议的约定按每页稿酬为30元计算,共计应向李某甲支付稿酬x元。李某乙至今未支付上述稿酬属违约行为。因李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其诉求利息的具体数额,故对其诉求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梁某某未曾与李某甲及李某乙签订过任何协议,李某甲仅是通过梁某某将其编撰的书稿交付给李某乙,梁某某与李某甲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李某甲要求梁某某向其支付稿酬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甲编撰的《2007高考黑马》第一轮总复习(物理用书)稿酬x元;

二、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李某乙未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同时预交上诉费155元,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款单位: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浦发郑州分行营业部;帐号:x)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冯卓群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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