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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某、范某与被上诉人方环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略),系肖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环东,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上蔡县X乡X村。

上诉人肖某某、范某与被上诉人方环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范某又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对原审判决服判,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范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肖某某、范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万广玉

代理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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