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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又名田X),女,41岁。

被告杨某某,男,44岁。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3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跟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混在一起,原告为此劝说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2006年2月23日,被告因盗窃被判刑10年,现在南阳监狱服刑,被告被捕入狱后直到现在的四年时间里,原告一人抚养两个孩子,日子过的非常艰辛,原告承受了太多的生活风雨,过着一个已婚女人不应该有的生活,也承受不了现实的生活经济压力,无法承受这样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对这样的现状绝望,原、被告婚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结婚证2份,证实原、被告于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

2、常住人口登记卡4份,证实原、被告等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辩称:被告事先曾被劳改过,这是第二次服刑,觉得对不住她,被告父母都七、八十岁了,没人管,儿女尚小,都需照顾,离婚对原、被告双方都不利,被告思想压力大,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弟兄三个,其父母跟随被告哥生活;原告婚前与被告之弟杨某川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慧,后杨某川意外死亡;原、被告于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2月24日婚生一子,取名杨某良。原告所生子女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诉讼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另查明,1983年,被告因强奸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6年11月13日,被告犯盗窃罪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等,现在南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原告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子女,抚养费自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原告田某某婚前所生女儿杨某慧及与被告杨某某婚后所生儿子杨某良随原告田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军

审判员张学克

审判员杜凯堂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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