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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齐某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在滑县X镇益友时代广场负责并经营\"聚丰\"电玩城,期间设置10余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该电玩城在2009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欧阳X、陈XX、徐X、何XX、张XX、张云X、潘志X等证人的证言及电玩城被查获时的现场照片和公安机关扣押电子赌博机的查扣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电玩城为名,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森彪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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