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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飞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和平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飞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法法定代表人董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驭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和平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飞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和平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飞达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株洲飞达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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