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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时间:2009-07-06  当事人:   法官:肖林艳   文号:(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5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略)。系被害人吴世国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2月28日被望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9日经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望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望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辉,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代理人张正新,被告人杜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吴世国因小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吴世国将被告人杜某某打伤,因此被告人杜某某一直怀恨在心,准备了自制菱形尖刀和石灰粉伺机报复。200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吴世国及室友张杰均在英联饲料厂的工人宿舍内休息,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吴世国熟睡之际,带着事先准备的自制菱形小刀与石灰粉来到被害人吴世国的床边,吴被惊醒,被告人杜某某随即用石灰粉朝被害人吴世国的头面部洒去,并持刀向吴的胸部、双上肢猛刺数下。刺完后,被告人杜某某欲转身逃离现场,被害人吴世国从被告人杜某某身后将其抱住,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杜某某挣脱被害人吴世国往外跑,吴世国也追出门外。被告人杜某某朝右边山里跑去,被告人吴世国倒在宿舍门前的草坪上,在被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吴世国系因凶器刺伤其右胸部等处,导致上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杜某某在2008年12月28日被公安干警在长沙火车站候车室抓获。

该院列举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杰等6人的证言;4、扣押清单和辨认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物证鉴定书;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该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因吴世国的死亡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将被告人打伤引发被告人报复心态,系本案的起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只想伤害被害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吴世国同在望城县X镇东马社区英联饲料厂打工,并同住在一宿舍内。2008年11月,因被告人杜某某在宿舍内随便吐痰与被害人吴世国发生争吵并扭打,吴世国打了杜某某脸上一拳,将其眼下部打肿。为此,被告人杜某某一直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并自制了一把菱形尖刀和准备了一包石灰粉。200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吴世国及室友张杰均同在宿舍内休息,被告人杜某某见被害人吴世国已熟睡,遂带着事先准备的自制菱形小刀与石灰粉,来到被害人吴世国的床边准备报复。吴世国突然被惊醒,责问被告人杜某某干什么,被告人杜某某见吴世国坐起来,随即用石灰粉朝被害人吴世国的头面部洒去,并持刀向吴的右胸部、上肢猛刺数下,其中一刀刺中胸部,两刀刺在上肢。被告人杜某某刺完人后欲转身逃离现场,被害人吴世国从被告人杜某某身后将其抱住,两人扭打在一起。室友张杰被打斗声惊醒,被告人杜某某威胁张杰不准帮忙,张杰便把大门打开并大喊“杀人了”进行呼救。被告人杜某某挣脱被害人吴世国后往外跑,吴世国亦追出门外。被告人杜某某朝右边山里跑去,被害人吴世国则倒在宿舍门前的草坪上,被闻讯赶来的同事送往医院,但在送往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吴世国系因凶器刺伤其右胸部等处,导致上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在2008年12月28日,公安干警在长沙火车站候车室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缴作案凶器菱形尖刀一把。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有两个儿子吴世国、吴世权,由于被害人吴世国的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确认为:1、死亡补偿金x元;2、丧葬费x元;3、抚养费3805×19÷2=x.5元;4、其它费用酌情5000元,以上共计x.5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和抓获经过,证实了现场的情况和公安机关在长沙火车站候车室抓获被告人杜某某的事实。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其证实:12月26日晚上我到英联饲料厂老乡刘某兵住的宿舍里玩,到晚上11点多我们忽然听到外面有蛮大的响声就出来看,当时看到我们老乡吴世国躺在他住的宿舍门前的草坪上,上身没穿衣服,只穿了一条短裤,而且身上、胸口、手臂都在流血。当时吴世国还比较清醒能讲话他当时还对我们讲是杜某某捅了他,并且讲杜某某已经朝右边山里跑了。之后我就打电话报了警,不久派出所民警来了并把吴世国朝医院送,听说后来吴世国死了。后我们厂里的一些人又去找杜某某但找了很久没找到人。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其证实:杜某某捅死吴世国的具体我不太知道,我们在吴世国宿舍隔壁房间打扑克,听到吴世国房间里有撞床撞墙的响动,随后我们起身出房间时,看到吴世国躺在宿舍门前地上流了大量的血,杜某某往厂的西南面跑了,睡在宿舍的人都起来了都围着看,有人打了120、110,不到几分钟警察就来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其证实:12月26日晚上11点50分当时我和杜某某及吴世国都已经睡了蛮久了。我们大概是晚上7点多睡的,我睡时吴世国和杜某某已经在自己床上睡觉了,当时房间的灯还是我关的。后来我忽然感到房间里有声响,我扯开灯看见吴世国和杜某某两人抱着扭打在一起。杜某某上穿黑色西装,内着白色衬衣,脚穿解放鞋,右手还握着一把长约5寸左右的小刀,而吴世国仅下身穿了一条短裤,而且吴世国胸口还在流血,我就赶紧喊“杀人了”,并且将房打开。房门刚打开,吴世国就抱着杜某某滚到房门外的草坪上,我赶紧起来看到杜某某爬起来朝右边山里跑去了,后隔壁几个房间做事的老乡都出来了,有上十个人,当时吴世国胸口和手臂都在流血,其一只手还捂着胸口,但当时还没有死亡且还能讲话。我当时还听到其讲被杜某某捅了2刀,并且要我们赶紧救他,后来我们一个做事的老乡李某甲报了警,公安局的马上来了人并将吴世国送往医院。后来不久就听到吴世国已经死亡了。

5、证人邢某某的证言,其证实:晚上我们睡觉后约11点多我们听到张杰在外面喊“打架打死人了”,我们房间五个人就起来出去看发现死者吴世国躺在地上胸脯上全是血,没有穿衣服光着上身,下穿一条秋裤在地上“哼哼”,凶手已经跑了,只剩张杰在旁边。后来李某甲报了警。

6、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其证实:2008年12月26日晚上11点多我忽然听到外面讲有人在打架,当时我已经睡了就赶紧出来,看见隔壁房间的吴世国只穿了条短裤躺在其睡的房间外的草坪上,胸口和手臂都在流血,口中还在喊“救命,快打电话”,我就用吴世国的被子盖住吴世国伤口并且连忙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时我们已经有7、8个人在一起做事的老乡都从房间出来,李某甲还打了报警电话,后来派出所和120救护人员都来了,并且把吴世国朝医院送,但在路上就已经死了。

7、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其证实:12月26日晚上11点多,我正和李某甲、李某丁等人正在杜某某住的宿舍右边第一间宿舍打扑克,忽然听到外面有响声,而且好像张杰在喊“杀人了”,我们几个就赶紧出来,看见吴世国躺在其睡的房间外的草坪上,其中一只手捂住胸口,而且胸口和手臂都在流血口里还直“哼哼”,当时吴世国还没有死,后我们几个宿舍的老乡有七、八个都起来了。有人打120、110电话后,还有人拿了被子盖住吴世国后,派出所的和医生来了并把吴世国朝医院送,但还没到医院就死了。

8、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从10种不同凶器照片中辨认出其捅死吴世国时所持的凶器。

9、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书桌旁地面滴落血痕、房外血泊东侧滴落血痕、带血自制刀具上可疑血痕、被告人杜某某衣服上血痕均为死者吴世国所留。

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吴世国系被他人持锐器多次刺击右胸部及双上肢致上腔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1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被告人杜某某一把白色铁制自制菱形尖刀。

1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其供述:早在个把月时间,我在睡的房间里吐了一口痰沫时,吴世国当时骂了我,并且打了我脸上一拳,将我眼下部打肿。我后来找到厂里但都没人替我解决,后我就想报复一下吴世国,但又怕打架打他不赢,于是就自己做了凶器想拿到工资后捅他几刀就回家。X号前三天我又用塑料袋在饲料厂里装了袋石粉放在自己的床上。到了X号我找到我们的班头段某某要他帮我将工资结我要回家。

下午段某某就付给了我工资1300余元。而在之前几天夜里我就偷偷趁人不注意已将自己的行李某帆布袋装着放在了做工的饲料靠宿舍右边山中的围墙边。到了晚上9点多我就衣服也没脱就睡在床上,当时一直没睡觉在想怎么报复吴世国。后我又看到同一房间的吴世国和张杰先后睡觉。大概过了2、3个小时之后我想吴世国和张杰都睡觉了,就想报复吴世国一下就跑。当时我已将自己做的刀藏在自己床单下,并将准备好的石粉装到了自己的西站口袋里塑料袋就丢在了房间里。后我起床穿好了鞋子然后用左手拿凶器,右手从口袋里抓了一把石粉并站到吴世国的床边,站了有分把钟。吴世国忽然醒了并且从床上站起来口里还问我“要干什么”,我见吴世国站起来就将右手抓的石粉将吴世国眼部洒去,同时左手持凶器朝吴世国右腋下部猛刺去,在刺的过程中还刺到了他的右手臂,然后我就朝外面跑。但吴世国从床上跳下来一把抱住我,并把我压在门口张杰睡的床上,吴世国还叫张杰起来帮忙,并且讲我在其身上“弄了三个洞”,但我当时对张杰讲“你只要搞”意思是张杰帮忙我就用力捅张杰,当时张杰听到我的威胁之后也没起床帮忙也没做声。后不知道是张杰还是吴世国将门打开,我就挣开吴世国朝外面跑,吴世国也跑到外面。我出了宿舍就一直朝右边跑从一个围墙边爬了过去,并将捅伤吴世国的凶器藏在自己身上,一直跑到铁路边藏了一晚,后又到旁边一个厕所里藏了一晚。今天8点多我就搭918公交车到了汽车西站,然后又搭312到了火车站并且购买了火车票准备晚上坐火车回家,但到了候车室后不久就被公安局抓住了。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报复而持刀朝他人胸部、上肢等部位猛刺数刀,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辩称:“被害人将被告人打伤引发被告人报复心态系本案的起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经查,案发前一个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杜某某认为自己在打斗中吃亏而怀报复心理,持刀将被害人杀害,本案纯因被告人心胸狭窄而引起,故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又称:“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只想伤害被害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经查,从被告人杜某某准备的凶器以及不计后果地朝被害人胸部等重要部位连刺数刀等客观行为分析,其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杜某某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x.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林艳

代理审判员龙显雄

代理审判员邹啸弘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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