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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包工头在2015年做了一个政府工程,但政府一直没有钱给,2016年政府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拖欠的工

A包工头在2015年做了一个政府工程,但政府一直没有钱给,2016年政府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拖欠的工程款明确纳入B包工头项目(同样为政府投资项目)内,由B包工头支付A包工头工程款。(但A、B并未有实际的工程分包关系),B老板因此给A老板打了欠条。后期由于政府无资金拨付给B,故B无法拨付给A,现B老板将A老板及政府告上法庭,问是否会 判定由B包工头全额偿还债务呢?辩护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提问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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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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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下来结果大概是什么呢,然后为B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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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是不应该承担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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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和A没有实际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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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叙述错了,应该是:A包工头在2015年做了一个政府工程,但政府一直没有钱给,2016年政府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拖欠的工程款明确纳入B包工头项目(同样为政府投资项目)内,由B包工头支付A包工头工程款。(但A、B并未有实际的工程分包关系),B老板因此给A老板打了欠条。后期由于政府无资金拨付给B,故B无法拨付给A,现A老板将B老板及政府告上法庭,问是否会 判定由B包工头全额偿还债务呢?辩护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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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一方的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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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A还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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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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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A没有实际的工程分包关系,政府也没有支付工程款给B,所以政府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拖欠的工程款明确纳入B包工头项目(同样为政府投资项目)内,由B包工头支付A包工头工程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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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第一次判得是由B支付,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政府肯定就不用补了啊),后面打到中院去是发回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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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发回重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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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还是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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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B支付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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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资金为中央资金,且A做的项目在中央资金下达前就已经完工,请问是否可以按照《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不得将中央资金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的规定,从而否定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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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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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采纳的可能性大不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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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不是法律,法官应该采纳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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