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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大李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大李入职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

2015年5月4日,大李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大李入职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并担任科技开发岗位,劳动合同期至2018年5月3日。2015年9月30日,大李以个人名义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2月3日获得授权,权利权人为大李,专利号为ZL2***7***.3。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包括U型槽钢轨枕(1),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槽钢轨枕(1)的两个侧板(11)在其长度方向的两端设有用于安装钢轨(5)的卡槽(2)
提问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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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大李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大李入职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并担任科技开发岗位,劳动合同期至2018年5月3日。2015年9月30日,大李以个人名义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2月3日获得授权,权利权人为大李,专利号为ZL2***7***.3。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包括U型槽钢轨枕(1),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槽钢轨枕(1)的两个侧板(11)在其长度方向的两端设有用于安装钢轨(5)的卡槽(2),所述卡槽(2)的底边与U型槽钢轨枕(1)的底板(12)上表面齐平;所述U型槽钢轨枕(1)的其中一个侧板(11)上至少设有2个插入盾构管片环缝内的轨枕限位钢卡(3)。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提交的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大李因公外出审批表显示,大李到新乐县等地施工项目进行监测、检查、调研等工作。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提交的2015年科技成果计划一览表中载明,大李为责任人的项目包括盾构技术在电力隧道工程中的应用、时标网络技术在盾构施工中的应用、盾构隧道施工工期成倍缩短的关键技术(网络图的优化)、深基坑高边坡非断锚临坡明开深埋电力隧道关键技术、竖井被占用接收盾构机受阻使其成功接收综合关键技术研究、竖井被占用接收盾构机受阻使其成功接收的施工方法、新型盾构台车悬空轨枕等。大李辩称,其并未见到过该一览表,而且该工作计划并不等于其工作任务。QQ聊天记录显示,大李向原告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申报“一种轻便型盾构台车悬空轨枕的构建方法”等两个专利费用10000元。2015年10月30日,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和大李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科技开发目标责任书》,第一条约定大李2015年工作目标为1.以甲方作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两项专利申请,以专利局受理通知书为准;2.大李应大力开展科技研发工作,保证获得两项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该责任书第七条声明约定“大李在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工作期间,所有发明和成果均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大李提交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有发明和成果均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拥有”,但该协议只有乙方大李签字,签署日期为2015年5月4日,甲方处为空白。大李起草的《关于补签科技开发协议的告知书》中载明,大李于2015年9月6日向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递交了《关于盾构隧道专利权归属和奖励报酬发明专利报告》,公司为落实此事起草了《科技开发补充协议》,要求大李于9月19-20日与其签订此协议,大李以该协议不合法为由拒绝签约,并起草了《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科技开发目标责任书(征求意见稿)》要求甲方签署,但至今甲方未签字并履行。大李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表示,若甲方于9月30日后补签了合法的《科技开发补充协议》,其愿意协助将包含涉案专利在内的三项专利权人变更为甲方与乙方共有。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显示,2015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建设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对“盾构机后续台车系统与电瓶车系统轨枕分枕施工技术”进行查新,报告完成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其中载明重新设计的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的主要技术特征为:“一种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包括U型槽钢轨枕,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槽钢轨枕的两个侧板在其长度方向的两端设有用于安装钢轨的卡槽,所述卡槽的底边与U型槽钢轨枕的底板上表面齐平;所述U型槽钢轨枕的其中一个侧板上至少设有2个插入盾构管片环缝内的轨枕限位钢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致。 大李和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诉至法院。 请根据案例事实,并结合所学回答以下问题(每题10分): (一)根据案例中所描述的事实,能否判断出大李所研发的“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是在职务期间从事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从事的发明创造? (二)“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究竟应当归属于谁? (三)河北省华山建筑路桥公司依据什么来主张拥有“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 (四)如果法院判决“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河北省华山建筑路桥公司,那么2015年9月30日大李以个人名义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号:ZL2***7***.3)是否还继续有效? (五)2015年5月4日,大李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大李于2015年9月30日大李以个人名义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6年2月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号:ZL2***7***.3)。2015年10月30日,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和大李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科技开发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第七条声明约定“大李在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工作期间,所有发明和成果均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请问:目标责任书签订时间在后,专利申请时间在先,大李申请专利的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为是否受到该目标责任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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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不受该目标责任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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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判断出大李所研发的“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是在职务期间从事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从事的发明创造?2.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究竟应当归属于谁? 3.河北省华山建筑路桥公司依据什么来主张拥有“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 4.如果法院判决“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河北省华山建筑路桥公司,那么2015年9月30日大李以个人名义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号:ZL2***7***.3)是否还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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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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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大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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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依据,应当是大李工作业务与专利之间的技术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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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要专利没有被依法撤销,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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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小李和红豆学院签订《服务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中的1.1项中约定:“红豆学院将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一次性使用自由工作者艺术家小李设计的文化展亭设计版权。”第二条“报酬”中2.1项约定中有:“一次性使用自由工作者艺术家小李设计的文化展亭设计版权费为每站15,000人民币。该报酬在艺术展厅在红豆学院搭建使用艺术展厅版权之前一次性支付。”第五条“著作权的使用权”约定中有:“在郑州站和北京站活动期间,红豆学院对其作品享有不受限制的照像和摄影的权利,以及重播/重放的权利,红豆学院还享有以电视节目、图书、杂志形式发表其作品的权利。以上的媒体介绍活动仅限于红豆学院有权将其用在非商业目的的文化交流项目中,而红豆学院在使用自由工作者艺术家设计权期间及在各种媒体、电视、图书、杂志、印刷品等介绍时都应遵守创作者的署名权,并署名:(艺术家小李)。红豆学院应按本合同第二条向自由工作者支付报酬而取得上述权利。” 小李对文化展亭的顶棚框架、内支撑框架及覆膜图形进行了设计(简称文化展亭设计图),并交付红豆学院使用。 2019年10月31日,红豆学院和红岩办公室签订《关于赠送文艺亭的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红豆学院将根据艺术家小李设计而建造的建筑文化亭无偿赠送给红岩办公室;第二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文化亭归红岩办公室所有;第三条约定:红岩办公室应当负责使文化亭处于良好状态,可以供游客参观和举行文化活动。 后红岩办公室对于文化亭的部分构造进行了改动,主要体现为:1、覆膜图形。原覆膜已去除,以白绿相间色膜取代。2、顶棚框架。文化展亭的整体框架(含顶棚框架)形态基本无变化。另外,文化展亭前立有一个牌子,上面注有:“红豆学院北京分院赠;作者:小李”。对此,红岩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展亭膜结构修复时间的回复》,其中载有:“因长年风雨,展亭膜结构出现严重破损,对膜结构进行修复,确保展亭整体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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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中文化展亭设计图纸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谁? (二)本案中在文化展亭立体建筑构造之上是否存在著作权?如果存在,该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 (三)本案中,红豆学院根据艺术家小李的设计图纸而建造的现实中立体化的文化展亭的所有权应当归属谁? (四)本案中,红豆学院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针对建造的立体化文化展亭所进行的展览,宣传,拍照、摄像,媒体宣传,非营利性宣传使用等行为是否侵犯了艺术家小李的著作权? (五)本案中,红岩办公室对文化亭部分构造进行改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艺术家小李的著作权?如果侵犯了,则侵犯了著作权的那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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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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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著作权,属于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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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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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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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侵犯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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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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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详细讲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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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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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简单地与法条进行比对,然后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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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推理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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