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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厅和刑案厅 审查通过了立案,最后法院院长个人不同意,结果还是没有立案。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法》第114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个被打断9根肋骨,被断手筋…公安以身试法拒不依法立案,检察院被堵了嘴巴不依法监督,政法委监督三年言而无信没能启动公诉。请问:法院院长在法院立案厅和刑案厅审查已经通过立被害人公诉被逼成刑事自诉案的情况下一边口口声声他依法办事,一边仍死死咬住:“刑案不能自诉”公然自行拒不立案的行为违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