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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赔偿权利人请求受损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价值贬损,可综合车辆本身价值、车辆受损情况以及价值贬损鉴定结论酌情予以支待。*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8890号判决认为:“汽车已经过维修修复,且原告在本案中已主张了维修费用,说明汽车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已经修复,原有的使用功能已可继续使用,原告的车辆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原告主张的车辆贬损价值属于以后二手车辆交易中所产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纯粹的经济利益损失,并非事故直接导致的直接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应赔偿车辆价值贬损损失及相应的贬损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