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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获取240名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并对他们实施敲诈。*****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案首要分子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某伙同丁某(已判决)经预谋,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一处房屋,准备电脑、QQ号、软件程序等作案工具,先后招募十余人(均已判决),通过网上裸聊、载入木马病毒程序等方式获取240名被害人的裸聊视频,然后以将视频相要挟,胁迫被害人支付款项。由此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和丁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李某和丁某除了负责租房、购买设备、招揽成员,还传授犯罪方法;而他们招募的人成为了“业务员”,负责与被害人聊天并具体实施敲诈勒索。李某和丁某各收取总敲诈勒索金额的35%分成,其余人员按照自己直接敲诈勒索金额的30%领取工资,该集团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45.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实施犯罪活动而形成以李某等人为首的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利用通信网络技术,向众多不特定人员获取裸聊视频,并以公布裸聊视频等作为威胁手段,相继向240名被害人勒索财物,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