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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1月18号签订租房合同 合同至 2021年1月17日押三付一 一月1000 缴纳 房租

于2020年1月18号签订租房合同 合同至 2021年1月17日押三付一 一月1000 缴纳 房租3000 押金1000 水电200 取暖600 合同上明确写着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否则押金不退 后1月24号春节反家 赶上疫情 无法继续返回住房 且无法继续再保定工作 导致房子一直空着于3月18号明确告知房东不在续租 后4月15日钥匙还给房东交房 房东以我没有租够一年至半年为由 扣下押金说如果租出去就退租不出去的损失拿我押金抵 请问房东有没有权利拿我押金去抵房东自己的损失 还有我到底存不存在违约
提问时间: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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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房东的理由是否存在?你们合同有此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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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房东就是找各种理由不退押金合同规定上面写着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 否则押金不退但是我已经在一个月之前明确告知房东 不在续租 我存在违约吗 如果我不存在违约扣我押金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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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分析,你们的合同在3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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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提出解除,到达对方就生效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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