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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订立日期与退房赔偿问题,非人为损坏是否属于租户责任?

本人租了一个朋友的整租房,就是她和房东联系交房租什么的,我只要给她每个月单间的钱就行。1月30日我搬走了,在这之前我已经和我朋友说过了她表示ok,然后现在房东找到我说她们之前的租房合同是25号订立的,所以我要多交一周的房租。然后在我搬走那天(1月30日),阳台水管被冻裂导致漏水地板被泡烂了,房东表示要我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我目前还不知道,请问非人为损坏也属于租户的责任吗?
提问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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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只有人为原因造成的水管损坏,租户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这种水管因为天气原因冻裂导致漏水,那么应当是房东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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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同时房东和你朋友什么时候签订的合同跟你无关,你只要支付了你实际租住的时间的租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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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是这样的,我朋友没有提前告知我要多交一周的房租,所以我一月份的房租已经交给我朋友了,而且我们一直默认的是一整个月这样。我的确是住到了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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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她之前也没有和我说过只能住到25号之类的话。房东是表示水管裂了地板已经不能用了需要我赔偿(地板&a***;水管)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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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好意思,刚有点事去了,地板的事情跟你没关系,你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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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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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你实际上确实住到到30号,25号到30号的房租你也没有给,那么你就必须要给这几天的房租,如果给了就没必要理房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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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用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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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还有什么可以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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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啦,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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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请给我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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