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当事人在单位受伤了,认定书和鉴定书做两次都是无残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十级里有两个病情,工伤保险第一条就是当事人病情,由于事故伤害住院治疗转上级医院精神压力大又精神不好住精神病医院,半年后去医院取住院病历,去劳动局工伤科要认定书,发现认定书是事故诊断病情没有伤害病情,就这样两次无伤残,单位都知道这种情况,后来家老人自己去仲裁委提出要赔偿费,按照没定残,应该给仲裁调解赔偿钱,后来问律师撤销仲裁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书,去当地法院,立案庭说找仲裁纠错去,去仲裁说程序走完了结案了,后来去当地提交材料她们说不给立案交也不受理,受伤职工所以材料都交了,就没交精神病原始病历,立案庭算星期六星期天加一起七天,当地法院民事裁定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呀!撤销仲裁调解书去中级法院,裁定书不受理,不服可以上诉,应该是民事诉讼判决书呀!请问律师是不是撤销民事裁定书法院的完事再撤销仲裁调解书去中级法院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