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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从贵州省丹寨县乘坐大巴车前往福建省福州市务工,于3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路经福建

2018年3月29日从贵州省丹寨县乘坐大巴车前往福建省福州市务工,于3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路经福建省长汀县古城高速缉毒检查站,被长汀县公安机关民警在厦蓉高速对乘坐车辆闽C***128大客车检查时,因怀疑原告吸毒遂在站内对原告尿液进行胶体金法检测并由检测结果呈现吗啡阳性得出原告吸食毒品的结论,遂给予原告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原告是因为服用了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药品导致尿检呈吗啡阳性,且被告在得出鉴定结论之时未告知原告享有提出复检的权利,亦未按照相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原告并未拒签且直到2018年5月5日自行前往索取才收到复印件)以起诉,
提问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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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部都签字,笔录百分之百作假,没有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在不知情情况签字,但是他没给我,5月5号我自己过去拿的,在询问室他们除了问我个人资料,家庭情况,是否要通知家人,其它的没有在问我,后面就是给我拍了张照片,叫我签字时候我说我要看一下,有个民警说(看什么看做都做了,这个没什么事你只要好好配合罚款1.2百要不就是加重处罚)所以我没有在问,我相信政府会给我外来务工人员一个公道,不会冤枉我我就在没看笔录情况下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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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开庭,我想有个律师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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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我们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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