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一、典型案例原告: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项目管理公司)被告: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艺品公司)被告:孙某某、某保险公司孙某某驾驶某工艺品公司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与项目管理公司的车相撞,致使某项目管理公司车毁损。交警认定孙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项目管理公司在事故中无责任。修理支出维修费用1***元,另花费拖车费1040元。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二、案例判决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某某借用某工艺品公司的套牌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工艺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项目管理公司在事故中无责任,某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民赔偿。某项目管理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用1***元,花费拖车费1040元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某项目管理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无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三、总结分析本案中,孙某某借用的某工艺品公司的车辆系套牌车俩。在此情况下,对于事故赔偿而言,在保险赔偿之外首先由借用车辆的驾驶人即肇事者孙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自无疑义。但是对于出借车辆的所有人某工艺品公司的责任认定则需要正确把握。这是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然,在出借套牌车的情形下,因对车辆进行套牌并让套牌车上路行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套牌车一般无法进行正常年检,其安全性能是否达标无法判断,无疑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故出借套牌车本身具有过错,车辆出借人即套牌车的所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只是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关于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此不难看出,在出借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对于车辆出借人即套牌车辆的所有人的责任承担,如果单纯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5条,只会出现责任差别过大从而造成责任承担不公现象。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打开网易新闻,阅读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