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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期刊出示的发票销售方的名称是某广告公司,而这家广告公司是这家期刊的代理机构

我在某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期刊出示的发票销售方的名称是某广告公司,而这家广告公司是这家期刊的代理机构,学校财务处跟我说这样的发票不可以报销,因为这家广告公司和这家期刊没有附属关系,容易出现经济纠纷,请问这家杂志社是否违法,学校财务处那里或许会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提问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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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应该以客观事实来要求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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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什么叫客观事实,现在的问题是他发票的销售方的名称还有盖的公章都是这家广告公司而不是杂志社的,并且广告公司是杂志社的代理机构,学校不承认这样的发票,这家杂志社是否违法,或者说财务处那边有拯救余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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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所谓的客观事实,开发票是给实际付款人开,无论是否有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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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这是财务处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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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财务应该按照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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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这间杂志社到底有没有错误,没有的话为什么学校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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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按照你说的是没有错的,学校不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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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财务处所说的这样的发票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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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他们说法不正确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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