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游泳兼具趣味性及较强的剧烈性,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体育运动,对游泳者技能、体能及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较高的要求。游泳馆应当对游客安全负责,并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员应密切注意池内情况,及时发现遇溺等异常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本案中,健身中心游泳馆虽证照齐全,配备了符合规定的救生员、观察台并在发现吴女士溺水后进行了急救处理,但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受害者发生意外,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者的溺水死亡存在过错。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体能和技能有明确的认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于发生意外,其自身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