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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职人员,第一次被群众以利用公职之便谋私利为由到市级纪检委,经查实举报不成立。第二次被群众群众举报

某公职人员,第一次被群众以利用公职之便谋私利为由到市级纪检委,经查实举报不成立。第二次被群众群众举报行贿受贿到州级纪检单位,现委托市级纪检单位审查中。应如何应对不实举报?以及对于过节送礼和行贿受贿的具体判别及证物提供?
提问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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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首先:此事的定性应当要看甲是故意陷害还是举报失实。其次:如果甲在主观上是故意陷害,那事情麻烦了,可能会被追查并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诬告陷害罪;如果主观上是行使公民监督权但是由于失察导致举报失实,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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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您好,感谢解答。这位公职人员是我的朋友,目前纪检单位审查是否属实,我朋友正在接受审问。请问该如何积极应对审查?纪检单位正在审查过节收礼的情况,朋友是有收礼,但同送礼人是朋友关系,有红白喜事也会去做客挂礼,可否作为正常人情往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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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公职人员在节日收受他人的礼品时,如果是价值比较少的,不属于受贿,价格比较大但依法进行登记的,不算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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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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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您的解答。请问价值如何界定?时间长度呢?是从受职那天起吗?大概是一个果篮和一条价值1000元的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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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客气,应该按照每次收礼的价值计算,具体数额,因各地经济水平不同,由当地纪检部门制定标准,你可以到司法局查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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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好的,谢谢。如果这次核实还是不实举报,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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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举报不实可能会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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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您。那我这边起诉的话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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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等调查清楚之后,先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对方具体信息,然后起诉。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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