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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日于杭州“**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微整形手术,签字病例单由医院单方面保存没有一式两份,口头告知填充物为“自体胶原蛋白”(病发后向医院索要填充物成分才由医生说明为“玻尿酸”).2021.02.13日病发,右眼下部50%视线障碍,在富阳人民医院及富阳中医院初步诊断后转浙二医院眼科中心治疗。检查诊断为----血管栓塞导致部分眼球细胞坏死,口头说明”大概率为太阳穴注射玻尿酸引起,但无法完全肯定及书面说明。2021.03.11日至恩喜医院进行协商,院方承认口头告知有疏漏,但以操作程序材料资质合格合法为由,仅表示愿意协助治疗,其他赔偿事宜没有提及。
提问时间: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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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病情损伤是永久性的 整容手术3万和后续治疗3万 想要一个合理的赔偿 院方表示没有直接证据指示由手术引起 拒绝赔偿 请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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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可以去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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