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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A公司合法取得、持有并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额为20万,票号1***9***74

2017年3月,A公司合法取得、持有并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额为20万,票号1***9***7440。出票日为2017年3月9日,到期日2017年9月21日,出票人B厂,收款人C公司,付款行为江苏省盐城市建设银行。后经查明,票据背书显示:C公司背书转让的后手为A公司,A公司的后手为E公司,E公司的后手为D商厦。该汇票因A公司保管不当丢失,A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票据权益,向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报期间,D商厦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A公司依法向亭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定其为票据合法持有人,并获得相应权利。E公司是不是诉争票据的当事人?为什么?
提问时间: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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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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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再有问题可以点击我的头像付费后和我文字或电话详细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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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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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E没有在催示公告期间申报权利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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