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 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 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 “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 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 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 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 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