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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5年被强关精神病院。2011年请律师起诉医院,没有立案,没有审理,没有对材料质证,就做鉴定,结论,精神分裂症,限制民事能力。2013年再请律师起诉医院,法院不许我有权力独自起诉。指定监护人,再做鉴定,还是没有对材料质证。结论是维护1995年的第一次诊断。申诉的理由是,剥夺民事行为能力是非法的,2011年和2014年的鉴定都是错的。而且法官在判决书里认可我在1995-5-29日陪同小孩区医院看病的门诊病历为原件。1995-5-16日我在为省卫计委的血防贷款翻译总结,(原省卫计委的主管科长为我写了书面证明,因为向中院申请再审后,中级法院通知开庭咨询,所以没有请科长出庭作证,但这是工作证明)。可是1995-5-30日就给我精神分裂症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