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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1月13日与家政服务公司及月嫂本人还有总公司签订了2019年4月26日月嫂服务合同。

我于2018年11月13日与家政服务公司及月嫂本人还有总公司签订了2019年4月26日月嫂服务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接到临时换人消息,现按合同,月嫂及家政公司违约。需要他们退还我订金和违约金,但他们一直没有任何响应,工商部门介入后也没有履行退订金和违约金。现在是需要走公安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处理呢?
提问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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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动合同需要去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劳务合同可以起诉。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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